为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鼓励和引导各类医疗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服务,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吉州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准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评估准入范围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符合准入条件且经评估合格后均可纳入准入范围。
二、评估准入原则
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便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坚持注重发挥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的作用的原则;坚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药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药服务成本和提高医药服务质量的原则。
三、评估准入基本条件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依法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6.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四、评估准入流程
(一)集中受理申请(2017年11月5日至11月25日)
1.医疗机构准入申请
医疗机构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江西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见附件1)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于11月25日前提交至吉州区医疗保险局,联系人:黄德甫,联系电话:7029747。逾期不再受理:
(1)《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见附件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4)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及复印件;
(5)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
(7)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科室、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只提供原件;
(8)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的自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按照自评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
(1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
注:以上材料除(1)和(2)两项单独外,(3)至(11)项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9份),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返还。
(二)集中开展评估(2017年11月26日至12月30日)
吉州区医保局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情况,提出评估方案,并组织评估小组围绕综合评估表中的评分项目,按照住院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机构分类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为90分)。综合评估工作结束将通过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综合评估得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签订服务协议(2018年1月31日前)
区医保局将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与综合评估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在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上报上级人社部门。
附件:1.《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
3、承诺书
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