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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4-13    作者:    来源:【字体:

 


吉州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吉州烟草专卖局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卷烟零售点应根据我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第四条  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三)申请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资金证明(城区的不少于5000元,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不少于3000元,行政村、自然村不少于2000元);

(五)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属特殊群体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材料;

(七)卷烟展示柜台及店面照片各1张;

(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

(二)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能在勘查图中明确经营场所和住所的物理区域划分;

(三)经营场所如果是租赁的,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规定:城镇户不少于10平方米,农村户不少于6平方米。

第七条  卷烟零售点左右间距标准为:城区主要街道不少于30米,其他街道不少于50米;乡镇街道不少于20米。

第八条  行政村、自然村区域,本着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可适当设立卷烟零售点。

第九条  居民小区内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居民户数在200户以下的小区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200户以上的小区,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

凡属小区房产且又临街道的零售点,适用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  高等院校内按每2000人可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

第十一条  汽车站、码头等流动人口稠密区,在候车室每2个摊位可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

第十二条  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门面或铺位总数在200个以下的卷烟零售点不超过10个,每增加100个门面或铺位可相应增加5个卷烟零售点,但最多不得超过20个。

第十三条  旅游景点区域,设立卷烟零售点以设立总数不超过4户。

第十四条  以满足特定群体消费,有固定的卷烟销售柜台及经营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

(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场、超市、KTV、宾馆(酒店)、餐饮酒楼;

(二)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茶楼、酒吧;

(三)其他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特殊服务场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外商投资的企业或个人;

(二)中(含中等专业学校)、小学校园内;

(三)城区中(含中等专业学校)、小学校门口半径30米范围以内;乡镇、村级学校20米以内;

(四)自动售货柜、机;

(五)流动摊、点、车、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禁止烟火,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经营场所;

(七)主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场所;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的场所;

(九)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二)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年”是指两次处罚的时间间隔在一年内,“三年”期间自最后一次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十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  属本地户籍的军烈属、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低保户、下岗人员、残疾人(具有独立经营行为能力)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办理的资格,并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但仅限本人经营。

军烈属、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证明。

低保户、下岗人员、残疾人办理许可申请时,需提供发证机关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含)政府职能部门制发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申请办证地点与其道路同侧左右卷烟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直线距离,测量起始点为经营门面的中心位置。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合理布局办法及办证相关条件的申请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合理布局控制的指标内,按受理申请的时间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吉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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