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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招商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3-08-02    作者:系统采集    来源:系统采集【字体:
   

                                                      优惠政策

2011出台的《关于加快建设新兴电子城的工作意见》(吉区办发[2011]17)中明确:

1.当年在吉州区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新增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或当年在吉州区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新增税收60万元及以上;或当年在吉州区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年新增税收3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纳税额的3‰加实际纳税增量的1%进行奖励。对所在企业当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上述增幅标准,按实际纳税额的1.5‰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奖励获奖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班子成员。

2.以年纳税100万元为起点,按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每增加100万元,按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递增,但最高不超过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60%,自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连续奖励三年;按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全部,后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3、重大项目,税收奖励实行“一企一策”。

4、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于上市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拟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所实施的技改项目视同引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经营班子和其他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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