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资 合 同 书
甲方: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
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投资合同。
第二条 乙方决定在吉安市吉州区投资兴办 生产项目。
第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总投资 亿元人民币,预计年产值 元以上,年上缴税收 万元以上。该项目用地 亩。项目在办理土地证后1个月内动工,2年内竣工。
第四条 乙方投资项目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在吉州区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二章 土地问题
第五条 甲方拟将吉州区工业园区内约 亩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乙方投资工业项目,项目用地位于井冈山大道以西(具体区域位置见红线图)。该宗土地应具备“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宽带网络、通有线电视网络、通雨水排管、通污水排管、土地平整)。乙方通过国家有关土地挂牌出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第六条 甲方有意向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最低价 11.2 万元人民币/亩的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乙方,首期用地不少于80亩,具体出让价格以乙方揭牌价格为准。
第七条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该保证金可抵充土地款。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八条 乙方根据甲方高标准、高起点的进园要求,在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详规的前提下,负责投资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各种手续。乙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必须在1个月内动工建设,1年内完成建筑面积50%以上,2年内完成全部基建。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督促乙方在建厂、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
(二)成立区帮扶领导小组,为乙方在吉州区投资项目给予全面的支持及协助。
(三)为乙方在吉州区投资项目积极争取有关产业扶持政策。
(四)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负责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五)在乙方配合的前提下,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六)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投资的企业完全拥有法律赋予的经营、财产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且受法律保护。
(二)乙方项目的“三废”排放须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要求。
(三)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行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
(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并确保合同约定投资额到位;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的认可。项目动工期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项目动工后必须在2年期限内完成竣工投产,完成合同约定总投资。
(五)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之规定,若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让土地的使用性质,特殊情况需调整土地用途,须书面报告甲方,征得甲方及上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注册公司、足额缴纳保证金、土地按时揭牌、开工建设并竣工投产的,视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第十六条 合同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方违约转让的,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各方应及时以书面报告通知对方,在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对方工作,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促进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别事项,可以由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如执行本合同具体条款需完善一些细化操作性,甲方授权吉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与乙方就上述问题通过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共同选择在企业所在地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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