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吉安市吉州区行政审批局
承办单位负责人:彭智敏
联系电话:7057983、7057986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1991年6月29日)第十九条第一、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2年10月28日)第十七条第二款“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1日)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第八条第二款“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1、申报条件: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并通过专家组评审。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设书;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审批程序:窗口受理→吉州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并审批→出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期)
收费标准及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不收费,但审核通过后领取批复需按《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一)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交次性收费一元;
(二)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征收依据: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1995年5月1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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