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设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下放决定 |
备注 |
1 |
从事涉密业务获取非法收入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对县(市、区)的常规检查及行政处罚权下放县级保密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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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定点复制单位承揽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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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定点复制单位不按规定张挂《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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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定点复制单位不具备条件或不遵守《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保密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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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不按规定向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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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不完全具备投入运行条件的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采取改进措施继续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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