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三十三条,《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三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2
|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三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
|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三十六条,《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三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4
|
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三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5
|
单位在公共场合及公用设施中所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三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6
|
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不依法申请登记的或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发生变化时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三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7
|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七条,《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8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八条,《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9
|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0
|
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六条,《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同上
|
|
11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2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五十一条,《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3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五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4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5
|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6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五条,《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7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九条,《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8
|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五十条,《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9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五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同上
|
|
20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五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1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五十五条,《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2
|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五十六条,《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四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3
|
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时,其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计量允差范围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六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4
|
销售者(经营者)在销售(经营)商品时,其结算值与实际值(标注量)不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计量允差范围内的
|
行政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5
|
生产、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6
|
擅自处理、转移被责令停止使用的计量器具或者封存的计量器具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7
|
伪造、涂改、转让、出借、与他人共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8
|
伪造或者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检定或校准合格印、证及制造企业名称和地址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29
|
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或校准印、证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0
|
集贸市场主办者、加油站未对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未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
行政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1
|
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未按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
行政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2
|
集市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未履行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责任,未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
|
行政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3
|
经营者在现场交易时,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或不使用计量器具、估量计费的
|
行政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4
|
加油站违反“使用的燃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的
|
行政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35
|
加油站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6
|
加油站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7
|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
行政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8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六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9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40
|
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41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42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43
|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同上
|
|
44
|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
|
45
|
伪造产品产地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46
|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47
|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48
|
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49
|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其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50
|
拒绝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51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52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53
|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54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55
|
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56
|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57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58
|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之一,或者销售明知是上述产品之一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59
|
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所列产品之一,或者销售明知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之一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60
|
生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所列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所列产品之一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61
|
过失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所列产品之一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62
|
生产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采标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之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条码所列产品之一的,或者销售明知是上述产品之一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63
|
产品监制者对被监制的产品质量未承担相应责任,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64
|
印制者承接印制产品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防伪标志或者含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时,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65
|
印制产品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防伪标志或者含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印制者承接印制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66
|
印制产品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防伪标志或者含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印制者将印制的前述标识、标志、包装物和铭牌提供给非委托人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67
|
场地或者设备的提供者违反场地或者设备的提供者纵容、庇护使用者生产、销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68
|
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69
|
对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拒绝抽样检验的,或者拒不提供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标准、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产品质量的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70
|
擅自销售、隐匿、转移、毁灭被封存的受检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71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擅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出具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72
|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及时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73
|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74
|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75
|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76
|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77
|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78
|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79
|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80
|
麻类纤维经营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81
|
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82
|
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83
|
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符合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84
|
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85
|
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86
|
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放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87
|
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88
|
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89
|
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90
|
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其他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91
|
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92
|
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不符合每批麻类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93
|
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麻类纤维包装、标识不符合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94
|
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麻类纤维包装、标识不符合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95
|
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96
|
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没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97
|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98
|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
|
行政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99
|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00
|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01
|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102
|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03
|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04
|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05
|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06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07
|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08
|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09
|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110
|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
行政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11
|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
行政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12
|
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13
|
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14
|
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15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16
|
企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17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118
|
企业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19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20
|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21
|
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22
|
取证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23
|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24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25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26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27
|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28
|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129
|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30
|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31
|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32
|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33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34
|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35
|
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36
|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137
|
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38
|
认证机构 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39
|
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普通程序
|
|
同上
|
|
140
|
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41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42
|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43
|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144
|
认证机构 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45
|
认证机构 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46
|
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47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48
|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49
|
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50
|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51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52
|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153
|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54
|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55
|
列入统一产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56
|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57
|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58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59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60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161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62
|
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63
|
认证委托人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64
|
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65
|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规定实施认证的
|
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68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169
|
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它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70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规范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
同上
|
|
171
|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72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73
|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74
|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机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未标注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75
|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76
|
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177
|
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示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78
|
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八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79
|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
|
行政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80
|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
|
行政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81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
行政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82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
行政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83
|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享有专用权,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84
|
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85
|
单位和个人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商品条码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86
|
未申领代码及代码证书或未办理代码证书变更、补发、换领、验证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187
|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88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89
|
安全设备中属特种设备的其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90
|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91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危险物品的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92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93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94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95
|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196
|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97
|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98
|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199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00
|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01
|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02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03
|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204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05
|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06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07
|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08
|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09
|
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10
|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11
|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12
|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13
|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14
|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八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15
|
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216
|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17
|
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18
|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19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九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20
|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九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21
|
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四十八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22
|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四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23
|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五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24
|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五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225
|
向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社会公布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五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26
|
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五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27
|
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五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28
|
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五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29
|
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五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30
|
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五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31
|
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五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32
|
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五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33
|
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五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234
|
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五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35
|
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五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36
|
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五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37
|
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五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38
|
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五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39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40
|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41
|
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42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43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244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45
|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46
|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47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48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49
|
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50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51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252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53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54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5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5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5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5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25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6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6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6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63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64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65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66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267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68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69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70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71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72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73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27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75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76
|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77
|
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78
|
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较大事故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79
|
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80
|
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81
|
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82
|
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83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28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8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86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87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8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8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290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91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92
|
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93
|
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或随车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94
|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95
|
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或不符合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296
|
修理者未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导致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的
|
行政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97
|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不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98
|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未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299
|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未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的
|
行政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00
|
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01
|
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30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03
|
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04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05
|
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06
|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07
|
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08
|
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09
|
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10
|
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11
|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12
|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
313
|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普通程序
|
三个月
|
同上
|
|
314
|
检查标准实施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江西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即时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的检查权
|
|
315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
即时
|
同上
|
|
316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
|
即时
|
同上
|
|
317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
即时
|
同上
|
|
318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量计量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
|
即时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的检查权
|
|
319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过度包装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即时
|
同上
|
|
320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即时
|
同上
|
|
321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
即时
|
同上
|
|
322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
|
|
即时
|
同上
|
|
323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检查
|
行政检查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
|
即时
|
同上
|
|
324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
即时
|
同上
|
|
325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贸市场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
|
即时
|
同上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的检查权
|
|
326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即时
|
同上
|
|
327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棉花质量实施监督
|
行政检查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即时
|
同上
|
|
328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毛绒纤维质量实施监督
|
行政检查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
即时
|
同上
|
|
329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茧丝质量实施监督
|
行政检查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
|
|
即时
|
同上
|
|
330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
|
行政检查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
即时
|
同上
|
|
331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
|
行政检查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
|
|
即时
|
同上
|
|
332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
即时
|
同上
|
|
333
|
对标注认证标志的产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
|
即时
|
同上
|
|
334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
|
|
即时
|
同上
|
|
335
|
对辖区内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
行政检查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即时
|
同上
|
|
336
|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
|
即时
|
市以下管辖单位的常规检查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质监执法部门,保留市以上管辖单位的检查权
|
|
337
|
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
|
即时
|
同上
|
|
338
|
对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即时
|
同上
|
|
339
|
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即时
|
同上
|
|
340
|
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
|
即时
|
同上
|
|
341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五、七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
|
|
即时
|
同上
|
|
342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即时
|
同上
|
|
343
|
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
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
|
即时
|
同上
|
|
344
|
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
即时
|
同上
|
|
345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
即时
|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