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
主要包括两部分
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般性法律和无线电管理专门法规两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文简称《宪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文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下文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都有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条款。无线电频谱作为一种自然资源,自然受到《宪法》对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保护;《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反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首次在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为国家资源的属性;《行政许可法》对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权的设立和实施进行了规范。
无线电管理专门性法规主要包括《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特别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性法规等,目前已颁布的国务院各类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50余部,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重要补充。由于其制定程序相对简单灵活、批准颁布过程较短,因此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能及时适应无线电管理的新形势,已经成为无线电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无线电管理条例》:
无线电管理的最高专门法规
我国无线电管理方面具有最高权威性的法规是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确立了无线电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明确了无线电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和频率管理的原则和权限,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并对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口,非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等各项无线电业务、无线电设备相关的活动进行了规范,是我国最根本的无线电管理法规准则。它的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自《无线电管理条例》实行以来,无线电管理工作和无线电事业的发展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频率划分规定》:
最重要的业务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下文简称《频率划分规定》)是我国无线电频率管理基础性和纲领性的法规文件。1972年,我国在国际电联恢复席位后,按照国际频率划分对我国的频率使用情况进行了清理和调整;1982年参照ITU《无线电规则》,颁布了《频率划分规定》,对无线电管理术语和42项无线电业务进行了定义,对我国的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还规定了干扰发生时各项无线电业务的优先地位和处理原则,他是各类无线电业务和设备使用频率的基本依据,对我国合理、高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规范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可以说是我国无线电管理最为重要的业务性法规。
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
最高处三年以下刑罚
随着无线电应用的深入,无线电业务之间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的干扰可能会危及民航飞行、高铁通信、航海救险等重要频率的正常使用,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无线电通信安全造成威胁。
无线电频谱作为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其合理使用受到《宪法》等法律的保护,违反国家规定,乱用频率、乱设台(站)等违法行为自然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对违法使用频率和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刑法》,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也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最高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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