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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期在线访谈“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 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播
发布时间:2017-05-05    作者:    来源:【字体:

时间:2017年53日上午

地点:吉州区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直播间

做客嘉宾:胡明祥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社局局长;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宋江波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主持人](11:02:16)通过本期访谈,大家对我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让我们看到了很多网民朋友们对吉州人社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相信吉州区人社局将会继续加强预防和化解矛盾,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访谈就此结束,非常感谢胡局长、黄大队长和宋院长的耐心解答,同时也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浅痕](10:57:01)2016年,我区劳动关系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想知道下一步有什么工作安排?

[胡局长](10:57:01)我先说下去年的工作成效,一是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取得新进展。全面落实了上级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积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继续以农民工、小企业为重点,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深入开展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攻坚计划;健全工资宏观调控指导制度,督促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不断完善。加强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和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启动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三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落实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监督和惩戒力度;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检查活动、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行动。2016年,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43件,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20户次,督促用人单位与1200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277万元。 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用工主体呈现多元化,劳动者身份呈现多样化,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化,劳动保障维权工作的形势十分严峻。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新常态下劳动者维权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是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一步加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处理工作,确保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平稳有序,总结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攻坚计划。二是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制度。认真落实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工作。三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完善欠薪预警、工资保障、工资支付违法失信联合惩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机制;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推进劳动保障监察随机抽查,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监察执法日常巡视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管力度,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超华](10:55:34)国家对禁止使用童工有哪些规定?

[黄大队长](10:55:34)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权超123](10:54:25)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宋院长](10:54:25)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海饼干](10:53:1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怎么办?

[黄大队长](10:53:17)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不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涵轩](10:51:32)企业破产或倒闭,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宋院长](10:51:3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牧歌](10:50:31)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黄大队长](10:50:31)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所有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非谁莫属](10:49:22)我母亲在吉安一家药店工作了好多年,但用人单位一直没给她交社保,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胡局长](10:49:22)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先要办理社保登记,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你母亲可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区劳动监察大队督促所在单位为她办理社保登记,登记之后,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佳期](10:47:31)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到底有多长时间?

[宋院长](10:47:3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奇异果](10:46:03)加了班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吗?加班工资怎么算?

[黄大队长](10:46:0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但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不能安排补休代替加班费,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镜花水](10:43:46)劳动者病愈后不能工作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补偿吗?

[宋院长](10:43:4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花弄影](10:42:45)《劳动法》对加班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黄大队长](10:42:45)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2017](10:38:56)要想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最关键是要找准病根,才能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你们认为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主要原因在哪里?深层次的矛盾又是什么呢?

[胡局长](10:38:56)我们也知道,社会上有一种声音,就是为什么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这个问题年年整治年年重演。这里面确实是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之所以这么多年还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还是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这个深层次矛盾,我认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比较乱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垫资施工的现象比较普遍,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包工头(自然人)承包等等问题,一直没有禁绝,导致建设领域依然是发生欠薪的重灾区。从我区来看,多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数额一直占总欠薪金额的80%以上。 二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目前,各地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有效管用的长效制度措施,还没有全面建立起来,还没有落实落地。此外,现在工资支付保障的立法还不完善,也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也就是说拖欠工资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甚至可以说,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他只要拖欠工资,责令支付了,就没有任何其他的法律责任。责令支付而不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只能对欠薪的企业处以不超过两万元的罚款,违法成本特别低。另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刚性手段也不足,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这样对违法行为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也亟待加强。目前,我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保障不足、执法装备落后等问题,也影响了查处拖欠工资案件的效率。


[青鸟](10:37:29)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走人”吗?

[宋院长](10:37:29)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一棵大树](10:36:06)什么是最低工资?我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黄大队长](10:36:06)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经江西省政府研究,自2015年10月1日起,吉州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4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3元/小时。


[小草加布鞋](10:34:57)单位不给员工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宋院长](10:34:57)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有的社会保险,即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


[太阳](10:33:56)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黄大队长](10:33:56)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石榴](10:32:02)员工辞职有什么限制吗?

[宋院长](10:32:0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上善若水](10:30:10)说到农民工讨薪,大家都不陌生了。每年都能看到一些农民工来区政府上访。想问,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呢?

[胡局长](10:30:10)首先我还是要说,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个问题都是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去年以来,省、市、区主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加大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主要采取了这么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强日常执法检查。通过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及时来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 二是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从2008年以来,我们每年在岁末年初这个节点,针对农民工集中返乡,工资结算进入高峰这样一个时间节点,会同公安分局、城建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坚决依法查处。 三是加大对于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大家都知道,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刑法修正案,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是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定入刑,要追究刑责。几年来,我局会同司法机关,不断加大了对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地震慑了欠薪犯罪。


[鱼飞](10:27:19)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时效是?

[黄大队长](10:27:19)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劳动者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月月](10:25:0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由谁先提出?先提出的会吃亏吗?

[宋院长](10:25:02)《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天行健](10:23:28)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需要哪些资料?

[黄大队长](10:23:28)(1)被举报、投诉单位的准确名称、地址; (2)被举报、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情况; (3)举报、投诉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 (4)举报、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凭证。


[专心80](10:20:28)劳动者在别的地方“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宋院长](10:20:2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兼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 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


[欧文](10:17:43)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怎么办?

[黄大队长](10:17:43)(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2)调解。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本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5)监察举报投诉。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6)信访。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云烟](10:16:25)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方面,国家层面出台了什么新文件?提出了什么新要求?

[胡局长](10:16:25)今年3月,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国家人社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联等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 《意见》提出,一要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引导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二要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三要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完善仲裁办案制度,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四要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加强调解与仲裁、调解与诉讼、仲裁与诉讼的有机衔接。五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把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网友爱玩羽毛球”](10:10:2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黄大队长](10:10:27)(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网友玲玲](10:08:46)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从何时起算?

[宋院长](10:08:4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应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网友阿峰](10:07:27)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黄大队长](10:07:27)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同时,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此同时,企业还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


[网友九哥121](10:00:48)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有三个月可以吗?

[宋院长](10:00:4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网友小范”](9:56:56)什么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黄大队长](9:56:5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必须以当面形式订立。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 (1)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2)必须遵循主体合法原则,即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3)劳动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主持人](9:48:02)通过胡局长的介绍,让我们对全区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工作有了更多了解。现在把时间交给网民,直播短短几分钟我们就收到了不少网民发来的帖子。下面我选择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来提问。


[主持人](9:42:22)下面,首先请胡明祥局长简要介绍一下,在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方面,近几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了哪些工作?

[胡局长](9:42:22)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紧扣稳增长、惠民生、促稳定发展大局,坚持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两手抓,劳动维权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在预防方面,我们主要是引导用人单位规范人事管理,预防劳资纠纷的发生。近三年,先后组织开展了工业园区“调研、宣传、服务”月、“转作风、进园区、强服务”和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三项专题活动。活动中,我们通过开座谈会、政策咨询会、送政策上门、现场走访、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与企业管理者、园区负责人、企业职工等进行面对面交流,宣传政策法规,引导企业规范管理、依法管理。同时,我们还组织开展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通过表彰一批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化解方面,采取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与专项治理“四位一体”执法方式,开展监察与服务工作。每年书面审查用人单位2000余户,检查用人单位 120余户,并先后组织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纠正了一大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行为,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9:41:28)各位网友,上午好。这里是吉州区政府网为您直播的《在线访谈》栏目,我是主持人,今天的访谈由我代表网民与嘉宾进行实时互动。今天我们在线访谈的主题是“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 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受访单位是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在我介绍一下做客《在线访谈》的几位嘉宾,分别是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社局局长胡明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黄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宋江波,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为方便网民朋友参与节目,吉州区人民政府网于4月中旬就在网站上发布了访谈预告并开通了访谈留言平台,广大网民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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